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潮河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7020867号“潮河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937号

       

      申请人:连云港潮河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连云港市苏云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20867号“潮河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72116号“潮河湾CHAOHEW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系引证商标申请人恶意抢注,且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饭店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询价、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同为“潮河湾”,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