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道艺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023089号“道艺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975号

       

      申请人:道艺轩(北京)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阳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3089号“道艺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66933号“艺道”商标、第18650562号“润宜民 刘世杰印 艺道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企业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道艺轩”,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计算机技术咨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云计算”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计算机技术咨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云计算”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