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5662375号“山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647号
申请人: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62375号“山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1608号“山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请求等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决定,继续有效,至本案审理时,且该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山鬼”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山鬼”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烈性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