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ACE HEAVY INDUSTRI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014548号“ACE HEAVY INDUSTRI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516号

       

      申请人:首兆埃威工业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4548号“ACE HEAVY INDUSTR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94261号“ACE”商标、第3092677号“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第4563501号“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第34074347号“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第3092675号“ACE”商标、第6724723号“ACCE”商标、第23452337号“A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七)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第30501575号“ACEARTIS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