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BOTTEGA VER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9563号“BOTTEGA VER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595号

       

      申请人:BOTTEGA VERDE 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9563号“BOTTEGA VER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900886号“BORTEGA”商标、第29397775号“VERDE”商标、第4943920号“VERDEA”商标、第4943919号“VERDEA”商标、第160026高“VERD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先商标已经被核准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香精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洗发液、香精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膳食补充剂;医用营养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添加剂、软糖糖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在先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