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973614号“DENKAMILK CAPRI-OV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170号
申请人:登卡维特国际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3614号“DENKAMILK CAPRI-OV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33516号“DENKAMILK CAPRI-OVI I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是申请人在中国的经销商,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共识,引证商标将被撤回其注册申请,届时引证商标将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完整包含申请商标,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饲料、牲畜强壮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饲料、饲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