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6223号“VELO DE VIL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514号
申请人:威路德飞拉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蜂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6223号“VELO DE VIL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有独特的含义属性,用作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与区别性。申请商标由法语词汇构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具有显著性和区别度,并不会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商标作为申请人的主品牌,已被投入实际使用和宣传,已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较高显著性,并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联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VELO DE VILLE”为法语,可译为“城市自行车”,为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并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和用途,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