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3142251号“久邦谓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513号
申请人:江苏亚邦强生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42251号“久邦谓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谓舒”含义仅是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的客观描述,与显著识别部分“久邦”结合,并不具有欺骗性。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引起相关公众误认。经查,在先已有被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久邦谓舒”中的“谓”与“胃”读音相同,字形相近,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