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2835846号“HUAX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597号
申请人:生命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35846号“HUAX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928878号“HUAXIABANK”商标、第24928882号“HUAXIA BANK”商标、第24928892号“华夏银行HUAXIA BANK及图”商标、第24928888号“华夏银行HUAXIA BANK 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试纸(非医用、非兽医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酒精、生物化学催化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 一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