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厝内小眷村cuò nèi villag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20910553号“厝内小眷村cuò nèi villag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019号

       

      申请人:上海天露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龚德英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腾飞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2日对第20910553号“厝内小眷村cuò nèi villag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厝内小眷村cuò nèi village 厝及图”作品的在先著作权。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三、被申请人恶意复制、摹仿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商标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且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获得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申请人未提供任何关于其在先设计、登记版权的证据,被申请人对“厝内小眷村cuò nèi village 厝及图”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品牌介绍;作品登记证书;宣传使用资料;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8年9月29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自助餐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7年9月28日至2027年9月27日。
      2、申请人在申请理由书中未引证任何其已在先注册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鉴于申请人在申请理由书中未引证任何其已在先注册的商标,本案中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已注册商标权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根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申请人虽称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但其未提交有关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和其他创作完成、公开发表图形作品的证据材料。故由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其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尚无证据认定争议商标在“餐厅”等服务上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争议商标的自身组成要素未构成上述情形,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等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