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7615929号“奥德修斯ODYSSE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132号
申请人:东方朗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15929号“奥德修斯ODYSSE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80478号“奥德修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我局已决定对引证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完全相同均为汉字“奥德修斯”,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