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3824206号“车手无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522号
申请人:广州汇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久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24206号“车手无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7709号“车事无忧CARS51及图”商标、第11247668号“车行无忧”商标、第12062481号“车程无忧”商标、第27980829号“车店无忧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四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通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和知名度,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四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车手无忧”,其使用在指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上,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是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描述性文字,而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作为商标注册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电信技术咨询;材料测试;包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工程绘图;包装设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四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该四项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工程绘图;包装设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静
孙萍
王靖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