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美丽之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4818751号“美丽之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783号

       

      申请人:三亚华创美丽之冠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18751号“美丽之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2491号“美丽之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专用权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疗、美容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理疗、美容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