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105989号“老茶水LAOCHASHU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606号
申请人:高凤仙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05989号“老茶水LAOCHAS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汉字“老茶水”,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茶、冰茶商品上整体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以外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规定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