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3663号“GIN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614号
申请人:JANUS ET CIE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3663号“GI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在我局审理期间,我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11458号“GINA TALKING及图”商标的所有人出具了《共存同意书》并公证认证,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并使用,且双方商标亦有区别,我局对此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