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27335760号“一念工坊
YINIANGONGF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425号
申请人:祁楷强
被申请人:韩旭
申请人于2019年5月21日对第27335760号“一念工坊 YINIANGONG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佛像近似,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因具有不良影响被驳回。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档案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7日申请注册,2018年11月14日在第31类新鲜柑橘、新鲜水果等商品上取得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由汉字组合“一念工坊”、对应拼音“YINIANGONGFANG”及图形构成,其中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佛像图案高度近似,作为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