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3999007号“千禧园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529号
申请人:贵州鼎盛福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烨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99007号“千禧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特征,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15775号“启新Qixin”商标、第10956469号“Q特”商标、第15120422号“C-SQI Q及图”商标、第16556297号“千禧置业QIANXI REAL ESTATE及图”商标、第17288312号“千禧映像”商标、第13515769号“启新Qixi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千禧”,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演出制作;教育;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娱乐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娱乐服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娱乐服务;演出制作;教育;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静
孙萍
王靖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