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738191号“IT'S SKIN POWER 10
FORMUL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808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伊思韩佛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38191号“IT'S SKIN POWER 10 FORMU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多个英文单词组成,单词排序及组合由申请人所独创,商标整体无含义,并且具有明显显著性。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得到进一步增强,极易识别,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宣传、销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报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