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玛斯特 LAMAS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4071722号“雷玛斯特 LAMAS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832号

       

      申请人:蔡少焜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71722号“雷玛斯特  LAMAS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4898217号“雷斯特”商标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第33370142号“雷蒙斯特”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侯广超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