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4119794 - 商评字[2020]第0000050798号 - 申请人:深圳市台电实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14119794号“台电集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798号

       

      申请人:深圳市台电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思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4119794号“台电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独创品牌,是该企业经过多年培育的一个极有知名度的民族品牌。申请人已经在更名,更名后申请人名称与申请商标会保持一致,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更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驳回商标档案信息。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