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京东JD.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12284284号“京东JD.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773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2284284号“京东JD.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是申请人企业的代名词。申请人对其拥有不可争辩的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我局引证的第1274622号“京东 JING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项目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已被他人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该商标很可能被撤销,请求待该商标的撤三结果出来后再审理该复审案件。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419244号“JO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商品项目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十分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不予核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申请人官方网站截图;申请人企业及其创始人部分所获荣誉;申请商标部分市场推广发票;申请商标宣传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见第149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玉米、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玉米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树木,活动物,新鲜槟榔,植物种子,动物食品,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装饰用干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玉米、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