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3135653号“纸去哪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829号
申请人:浙江纸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35653号“纸去哪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第31354512号“纸去哪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版权证书、申请人知名度介绍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纸去哪了”,该文字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