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V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5279364号“V & A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19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V&A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傅祥礼
      
      申请人因第5279364号“V & 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938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傅祥礼委托广东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6年01月23日至2019年01月2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傅祥礼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V&A企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我局决定:驳回V&A企业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5279364号第25类“V & A”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6年01月23日至2019年01月22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查,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如下:1、公司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复印件;2、吊牌原件及购销合同、发票;3、店铺照片及微信朋友圈截图复印件;4、银行转账回单、订货单复印件;5、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列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4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9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体操服;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服装带(衣服);裤子”商品上,经续展,有限期限至2029年9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服装;体操服;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等核定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在无复审的服装等商品在商业流通领域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吊牌原件及购销合同、发票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3店铺照片未显示形成时间,以及微信朋友圈截图尚属于自制证据范畴;证据4银行转账回单并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同时订货单也未与银行回单相对应。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在案证据,并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未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故依据在案证据我局不能认定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进行了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