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2287号“AI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686号
申请人:PEARSON EDUCATION,INC.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2287号“AI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75658号商标、第11188560号商标、第12644224号商标、第6457252号商标、第37196338号商标、第2890640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00122号商标、第22805153号商标、第28256675号商标、第138537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六依法已失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商标依法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