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0211684号“one99”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790号
申请人:浙江省龙游汇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维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11684号“one9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26429458号、第28259657号、第28557899号、第28565826号、第30138100号、第25410078号的注册申请均已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相关决定已生效,第5060476号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据此,前述引证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14001号、第8462167号、第9664598号、第12864031号、第15126509号、第15570622号、第17862495号、第8562670号、第1764991号、第6231584号、第20967033号、第4640619号、第10835926号、第22144237号、国际注册第1419914号、国际注册第1387668号、第28399859号、第13706608号、国际注册第1258197号、第11316132号分别在构成要素、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