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14491345号“ANNAYAK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386号
申请人:广东蕾琪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阿纳亚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2日对第14491345号“ANNAYAK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3531548号“ANNAYA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购销合同及发票;
2、参加国际展会的合同发票及照片;
3、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二、申请人一贯具有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引证商标也是对被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和商号的恶意复制。三、引证商标正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最终状态尚未确定。四、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至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予认可。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评字[2017]第0000011739号《关于第14491345号“ANNAYAK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2、答辩人“ANNAYAKE”系列商标在世界各地注册一览表。3、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和互联网上关于被抄袭商标的介绍。4、申请人企业信息。5、关于引证商标的商标转让/转移公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非生产过程中用的脱脂剂;洗衣剂;清洁制剂;干洗剂;抛光制剂;洗衣用漂白剂;研磨剂;肥皂;香皂;香精油;洗发液;牙膏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7年11月27日。
2、引证商标现为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防晒剂;防皱霜;增白霜;去斑霜;粉刺霜;香水;脱毛剂;减肥用化妆品;美容面膜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规定,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组成相同,其核定使用的肥皂;香皂;洗发液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非生产过程中用的脱脂剂;洗衣剂;清洁制剂;干洗剂;抛光制剂;洗衣用漂白剂;研磨剂;香精油;牙膏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书建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