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295691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825号
申请人:成都彼得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569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7768146号“曹洛比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8633078号“曹洛比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