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海藏珠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7042829号“海藏珠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962号

       

      申请人:陈海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42829号“海藏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经长期使用其显著性更加突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还援引了第5965770号“福万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中“藏”字为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