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15013400号“老孟氏接骨世袭 孟 1793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19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孟晓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孟宪铎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恒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013400号“老孟氏接骨世袭 孟 1793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350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南关区孟宪铎孟氏接骨骨伤科诊所委托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09月27日至2018年09月2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南关区孟宪铎孟氏接骨骨伤科诊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孟晓东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我局决定:驳回孟晓东的撤销申请,第15013400号第35类“老孟氏接骨世袭 孟 1793”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仅一街之隔,申请人清楚知道被申请人在2015年09月27日至2018年09月2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并未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与被申请人企业字号息息相关,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复审商标历史渊源资料;2、报纸宣传资料;3、部分票据;4、专利证书、版权证书;5、荣誉资料等。
申请人质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属于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查,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已经包含在本案证据内。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南关区孟宪铎孟氏接骨骨伤科诊所于2014年7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8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经核准,该商标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核定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报纸宣传资料、部分票据不是在复审期间内的使用,其中“诊所处方笺”为自制证据,并且该证据应为医疗诊所服务中的相关材料,若作为复审服务的使用证据,还需要从事复审服务过程中相应的主体资质、有效流通票证等证据佐证,但本案中无前述相关资料;历史渊源资料、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荣誉资料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综合所有在案证据,我局不能认定在复审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