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7004113号“购顺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992号
申请人:浙江顺顺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04113号“购顺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8271号“顺顺 SS”商标、第8862018号“顺顺百货”商标、第8606141号“顺顺儿”商标、第9419345号“顺顺纺织”商标、第16927043号“顺顺顺”商标、第1145806号“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差异较大,且经营范围不同,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