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528927号“天顺通 TIANSHUNT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283号
申请人:沈阳天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8927号“天顺通 TIANSHUN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45688号“顺天通汽车城 SHUN TIAN TONG AUTO CENTER STTQC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443177号“顺天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87271号“天顺 TIANSH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670781号“天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202596号“天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施工合同、发票及完工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在“保险库的保养和修理;家具保养”服务上的注册已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其余指定服务上的注册已被驳回,该部分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已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天顺通”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顺天通汽车城”,引证商标二文字“顺天通”,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天顺”,引证商标四文字“天顺”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铺沥青;室内装潢;防锈;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建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建筑;防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