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4835859号“Patt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786号
申请人:贝塔独家经营运动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5859号“Pat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7127901号、第3020020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状态不稳定。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下进行关于商标转让的磋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Patta与“NIKE”“New Balance”合作的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关于商标转让的相关证明文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