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12331032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195号
申请人:北京瑞德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原撤销被申请人:菁童启育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英启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3310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7545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菁童启育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2331032号第41类“图形”商标在2015年08月03日至2018年08月0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撤销第12331032号第41类“图形”商标,原第1233103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5年08月03日至2018年08月02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一直授权给本案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而被申请人在代理关系期间恶意抢注申请人的商标。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宣传手册;2、商标注册资料;3、有关复审商标授权使用的资料;4、包括被申请人在另案中提交的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原注册人授权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资料以及被申请人官网发表的声明函(公证件);5、被申请人“亲亲袋鼠”公众号发布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资料(公证件);6、被申请商标注册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转让协议,证明被申请人才是KINDYROO相关图形和商标的实际使用者。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授权书;2、菁童启育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补充执行协议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菁童启育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9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节目制作;娱乐;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有限期限至2024年9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等核定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综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复审商标的实际授权使用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可以证明,其在公众号中体现的图片及文章宣传等材料可以体现复审商标,显示使用时间是在复审期间内,显示内容涉及“脑力课培训”,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故该部分服务应予以维持。但上述内容并未明确涉及“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节目制作;娱乐;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服务的内容,因此复审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节目制作;娱乐;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