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940412号“PROSIL”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49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鸠江区华豪辉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跨境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佩诗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40412号“PROSI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173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于2015年07月23日至2018年07月22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出撤销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未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的主要答辩理由:被申请人“肥皂;香皂及其他用洗洁物品”上已组合使用“PROSIL”和“佩诗”商标。在“PROSIL”和“佩诗”两商标长期组合使用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已将两商标互相对应。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保健食品、化妆品抽样记录及凭证;
2、淘宝网后台销售记录;
3、经过认证的公证书;
4、检验报告;
5、淘宝销售记录。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向商标局调取了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的证据材料,与本案答辩材料基本相同,故不再赘述。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效,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的真实的商业使用。故请求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95年04月22日由东莞市威盛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尚龙化妆品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1997年02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03类“肥皂;香皂及其他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化妆品”商品上,于2009年12月13日转让至东莞市尚龙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为检验报告,并非复审商标的商业性使用。证据2为淘宝网的销售记录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且显示的商标为“PROSIL佩诗”,并非本案复审商标,亦不能证明系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3为东莞市尚龙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自由销售证书,仅能证明其具有在中国境内销售资质,无法直接证明其具有销售行为。证据5为淘宝销售记录,系自制证据且证据形成时间未在规定期间内。因此,综合被申请人所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于规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肥皂;香皂及其他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化妆品”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