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4388号“BIOGL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611号
申请人:NATURAL BIO PTY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4388号“BIOGL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97478号“BIOELA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93058 号“BIOGRAN及图”商标、第30类国际注册第715720号“BIOGRAN”商标、第19097477号“BIOELAN及图”商标、第32类国际注册第715720 号“BIOGR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五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二、三、五的所有人已经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五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了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所有指定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且双方商标亦有区别,我局对此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饮料用制剂、糖浆、浓缩物和粉末,包括糖浆、浓缩物和粉末;浓缩物和粉末;果昔和奶昔制作配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果汁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茶、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制饮料用制剂、糖浆、浓缩物和粉末,包括糖浆、浓缩物和粉末;浓缩物和粉末;果昔和奶昔制作配料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其余复审商品和第30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