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NDLCRAF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2935906号“NDLCRAF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824号

       

      申请人:青岛初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35906号“NDLCRAF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77215号“拿得劳 NDL”商标、第8635564号“CRRAFT”商标、国际注册第1323908号“SCANDINAVIAN CRAF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瓶子冲洗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洗罐机、混合机(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三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瓶子冲洗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洗罐机、混合机(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抽啤酒用压力装置、酿造机器、汽水加气设备、电动制饮料机、饮料加气设备、酿葡萄酒用压榨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