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0766151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018号
申请人:北京未来科学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方正绿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0日对第307661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6年07月20日获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将其作为公司的APP图标进行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晚于申请人的著作权登记日及APP上线时间,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及《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市场平台“未来科技城”APP下载界面截图等复印件等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与申请人的著作权登记的图案并不相同,并未侵犯申请人的著作权,且申请人并未提交在第35类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5月0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02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02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因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中亦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须考虑他人所述的作品(以下称涉案作品)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他人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及争议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等因素。本案中,涉案作品由经过设计的桥的形状和文字“未来科技城APP”及英文“Future Science Park”构成,其桥图形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已达到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所要求的创作性高度,且本案申请人提交的于2016年7月20日登记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未来科技城及桥图形美术作品”已经创作完成,于2015年进行首次公开发表,申请人以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享有著作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未来科技城APP”下载照片截图可以证明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已将上述美术作品标识作为APP图标进行宣传使用,故而被申请人有接触的可能。本案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桥图形在设计风格、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别细微,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申请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在未取得申请人许可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