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0990655 - 商评字[2020]第0000053822号 - 申请人:美国北卡罗来纳康普公司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099065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822号

       

      申请人:美国北卡罗来纳康普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906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64049号“锦源利拉JIN YUAN LI LA及图”商标、第15484261号图形商标、第9486739号“乐仕博闻 LOOXNB COMMUNICATIONS及图”商标、第308753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于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