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7849733号“赫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904号
申请人:上海赫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光华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49733号“赫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54976号“赫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上海赫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黄旭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