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中科创新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7878445号“中科创新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901号

       

      申请人:北京中科创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78445号“中科创新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83018号“中科遥感 TECH OF GEOINFOG及图”商标、第14962101号“中科遥感”商标、第14962193号“中科遥感”商标、第23705795号“中科新智能体育 NEW INTELLIGENT SPORTS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27622579号“中科安全”商标、第30742833号“中科智供 CASAS”商标、第31547823号“中科云教育 COURSEGATE”商标、第34864163号“中科电工”商标、第34901948号“中科快检”商标、第3100308号“科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尚处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六至九尚处商标申请程序中,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六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引证商标九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六、九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文字处理机、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文字均为“中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中科”与引证商标十“科中”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十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七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八在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二者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七、八作为在先权利进行比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