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逆容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7467373号“逆容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545号

       

      申请人:袁俊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67373号“逆容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02507号“心语心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690152号“花骑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2753198号“淡如菊HERBSK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