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十朵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4997279号“十朵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765号

       

      申请人:威海德滋库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97279号“十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82559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有区别,共存于市场相关公众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