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羴鱻SHANXI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339319号“羴鱻SHANXI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422号

       

      申请人:周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9319号“羴鱻SHANX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93185号“羴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81394号“鱻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效宣告申请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仍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经申请程序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羴鱻”和对应拼音“SHANXIAN”构成,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