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可昧三峰KEMEISANF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7382611号“可昧三峰KEMEISANFE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781号

       

      申请人:顾玉美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82611号“可昧三峰KEMEISANF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99862号“可昧三丰”商标、第35010489号“可昧三丰”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商标极具显著性,符合注册商标的条件。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驳回复审中,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榨菜、咸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咸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