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主播招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882677号“主播招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411号

       

      申请人:深圳全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2677号“主播招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36006号“主播供应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971179号“主播DE农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联系,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申请程序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中文“主播招聘”构成,其使用在指定的“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发布广告;户外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方式、对象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