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有数智能YOUSHUZHIN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7948391号“有数智能YOUSHUZHINE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527号

       

      申请人:有数(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48391号“有数智能YOUSHUZHIN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058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1925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828232号“有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858087号“有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857969号“有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858007号“有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和第21055271号“有数推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撤销申请,上述商标的权利状态均不明确,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引证商标二、三的商标档案;2、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图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我局已决定对引证商标三的注册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及引证商标四、五、六的中文部分,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上述引证商标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均含显著识别中文“有数”,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电子公告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电子公告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会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的近似性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