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REA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655091号“REA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811号

       

      申请人:朗欣特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55091号“REA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93985号“REACTO”商标、第13981092号“REACH”商标、第3910292号“雷驰 REACH”商标、第3910293号“北汽雷驰 REACH”商标、第27336426号“REACH”商标、第33020839号“REACH NEUSOFT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58508号“REWACO”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目前处于待审中,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四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三、四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充气轮胎、汽车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自行车车胎、汽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