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稻一”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8948132号“稻一”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83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何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市一稻和食屋餐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948132号“稻一”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392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何勇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07月02日至2018年07月0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无效,佛山市一稻和食屋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原第894813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量。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复审商标使用在餐饮服务店面装潢上的图片;
      2、复审商标使用在餐饮服务内部员工工作服装上的图片;
      3、复审商标使用在餐饮服务内部软硬件设施上的图片等。
      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在本案证据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2月14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12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准使用在第43类“饭店;自助餐厅;餐厅;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酒吧;茶馆;备办宴席;汽车旅馆;快餐馆”服务上。2018年7月2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其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行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也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证据1、2、3照片均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有效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的真实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的全部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