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先行考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842724号“先行考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513号

       

      申请人:重庆先行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全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42724号“先行考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3722号“先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23096号“先行SUNSO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05461号“先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403838号“先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304421号“先行XIAN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和第35314068号“先行管理XIANXINGGUAN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四及引证商标二、五的中文部分,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上述引证商标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