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198911号“飞鸥FLYO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031号
申请人:汪金国
委托代理人:宁波中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8911号“飞鸥FLY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79157号“统一企业集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76269号“Uni-Presid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95778号“统一PRESID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079156号“统一企业集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676268号“Uni-Presid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3月23日